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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未婚先孕可以休产假吗未婚先孕有产假吗未婚先孕产假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1-01-03 00:06:05 阅读: 来源:车壳厂家

未婚先孕可以休产假吗?未婚先孕中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能够正常休产假,法律专家给出的答案是yes。马上来看看未婚先孕休产假的具体情况吧!

未婚先孕可以休产假吗

未婚先孕能够享受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8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天的合法产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未婚先孕的确不是法律所倡导的,部分的待遇确实不能享受,但假期是不受影响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中享受这些假期的条件仅仅为“怀孕”,而“怀孕”更多地理解为一种生理事实,并不强调其是婚前还是婚后,也不强调其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

未婚先孕不违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不相矛盾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未规定未婚先孕违法,只是规定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你怀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如果公司以你未婚先孕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婚先孕不能享受哪些产假待遇

根据国务院1988年9月1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若没有建立合法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子女,是违反婚姻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尽管所生子女是无辜的,但因其本人的错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鉴于未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产假期间不能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一样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12 未婚先孕可以休产假吗?未婚先孕中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是否能够正常休产假,法律专家给出的答案是yes。马上来看看未婚先孕休产假的具体情况吧!

未婚先孕产假诉讼案例

小丽 (化名)与嘉善某复合材料公司在2007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然而,同年10月8日在小丽已有身孕的情况下,公司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2月5日,小丽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公司恢复和她的劳动关系。

2008年5月17日,小丽在未获得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剖腹产生育一女,但她先后两次向公司请产假均未获准。同年9月1日,公司又书面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无奈之下,小丽再次将公司告上法庭。

2005年,小丽开始为筹备成立嘉善某复合材料公司而忙碌。2007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份。同年10月3日,小丽经医院诊断已怀孕。巧合的是,第二天,公司即要求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在说明特殊情况后,公司仍于同月8日正式发出人事任免备忘录与她解除劳动关系。

2007年11月30日,小丽向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人事任免决定,维持原劳动合同。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小丽未按法律规定取得有效的婚姻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而妊娠的不适用 《劳动法》有关规定,因此驳回了原告的申诉请求。在申诉过程中,小丽承认自己确实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于是,小丽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确实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一事中也没有提出相关理由。对于小丽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问题,可另行按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最后,法院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

2008年5月17日,小丽在未获得婚姻登记的情况下生育一女。然而,她先后在产前产后两次共请产假105天,均未获公司批准。随后,公司以小丽从2007年10月8日起未能在公司工作等为由,于2008年9月1日作出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今年1月9日,小丽再次向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1月2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小丽的部分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均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结果,并一致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9月1日解除,故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9月1日解除。

今年2月6日,小丽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婚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但不能享受产假工资。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小丽工资及赔偿金3万多元,并为其补缴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除个人缴纳部分外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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