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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自我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25 10:12:18 阅读: 来源:车壳厂家

吴晓灵: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自我保护

吴晓灵: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是指保护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消费者  “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是指保护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在各国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我认为日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界定还是比较准确的,金融消费者指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包括机构与自然人,但是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自然人是重点,因为机构往往有财力去雇一些专家从法律和业务上保护自己,但是自然人在这方面要缺失一些。各国在金融市场中都有“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把具备一定知识或具备一定财力来雇用专业人士的高净值自然人作为合格投资者,这类人也不是我们的重点保护对象。  中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少的问题。  首先,我们在法律法规层面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明确规定。英国的法律在这方面是有明确规定的,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等八项权利。美国的法律规定得比英国要简单一些,包括安全权、了解权、选择权、意见受尊重权和索赔权。借鉴各国的情况,联系中国的实际,我认为中国的金融消费者至少应该有以下六方面的权利: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当然,如果能够达成更多的共识,我想再扩展的话也是可以的。  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落实不力。一行三会均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局,且金融法律法规中对消费者权益都有规定和要求,但是在现实中,风险信息披露不充分、误导消费者、霸王条款、理赔程序烦琐、上市公司侵犯投资者权益的情况屡屡发生,缺乏有效措施保护消费者。我们在法规当中规定的一些金融机构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对我们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是不够的。金融界也缺乏统一的投诉渠道和有效的司法救济,问题出现以后,我们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去投诉,如何救济也不明确。  第三,消费者教育不到位,消费者保护意识不强。部分金融产品应适用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而且金融危机之后特别强调这个问题。我认为股指期货上市之前对投资者的教育还是做得不错的,适当性原则也做得不错,但是信托产品和理财产品对适当性原则坚持得不够。  多年来政府兜底的风险处置方式也削弱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中国的金融消费有个特殊的国情:中国的投资者很多是闭着眼睛买产品,挣了钱是自己的,出了事找政府,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这使得中国不可能有真正的金融市场,只有财政,没有金融。要想发展中国的金融业,就要让消费者在投资上有自主权,且消费者必须承担自主投资决策的风险。因此我们一定要坚持风险自担的原则。  关于如何完善法制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我提几点建议。  第一,今后在修订金融法律法规时应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措施。我们的金融法规还是很落后的,因而今后五年我们应该加大加快金融法律的修订,在修订的时候,我认为应该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把这个在法律当中明确起来。特别是在《证券法》当中,我建议建立集团诉讼的制度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因为大众一般有从众心理,如果能够建立集团诉讼的制度,可以使一些有社会责任心的人起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第二,建立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制衡机制。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稳健发展有根本利益的一致,但也存在短期内的利益冲突。在消费者保护领域有一种理论,就是双峰监管的理论(Twin Peaks)。金融业的稳健经营是我们金融监管的目的,但是在金融业发展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时候会在风险和利益方面失去平衡,为了追求利益过度地去追逐风险,这也是这次金融危机当中暴露得非常充分的金融业弊端。因此,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利益追求与对投资者保护之间有根本的利益一致,但是也会有短期的利益冲突,因而建立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制衡机制,我认为是必要的。  一行三会现在都有消费者保护局了,这是一个进步,但是我们国家的监管当局有一个跟国外不一样的地方,国外的监管当局就是警察,他不对金融业的发展负责任,但是他要让他监管的对象能够健康、稳健合规;但是我们的监管当局也肩负着行业发展的责任,监管当局做报告的时候,第一条就是我这个业务发展了多少多少,这是中国特殊的国情。监管机构不可能除去肩负行业发展功能的当前,我认为消费者的保护还是由另外的一个稍微独立的第三方来做比较好一些。上海有一个消费者金融仲裁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民间机构,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想法成立一个仲裁机构,也减少一些中院和高院的负担,通过民事的方式协商仲裁来解决一些问题。  第三,鼓励消费者和金融机构运用仲裁和诉讼机制解决金融纠纷,培育社会法治意识。政府兜底和机构私了的方式处置金融产品纠纷,掩盖了机构与消费者的过失,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我们现在是花钱买平安,不讲是非,这样的话就不可能做到吃一堑长一智。金融上有一些非常简单的问题,填单子填错了私了可以。但是有一些问题还是比较大的,是有原则是非的,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顾是非就采取私了的方式,这样是不好的。机构不可能以此为案例来严肃我们的纪律,投资者也不可能以此为教训,反而以此为经验认为闹大了就摆平了。我们应该学会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机制来解决纠纷。  我们这次搞了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我们的基金除了搞研究报告和学术论坛以外,非常重要的一个就是最佳案例评选,希望能够通过金融消费者最佳案例的评选促进社会的法治意识。  (吴晓灵: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院长。本文为作者在“中欧陆家嘴金融消费者保护基金”启动仪式上的发言,有删减。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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