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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伙人内外债务不能混淆-【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18:04 阅读: 来源:车壳厂家

借贷网讯 在民间借贷之中,经常会发生债权债务的转移,但是这种转移还是需要有法律依据,不能随便混淆,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本文案例所讲述的就是合伙人的对内债务不能用来对外使用,使用错了面临法律官司。2008年6月13日,原告向四被告出售鱼苗,货款金额为35100元,运费1500元,合计36600元。同日,四被告付给原告2万元现金,尚欠16600元鱼苗款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追索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鱼苗款16600元。被告黄某、陈某辩称,购买鱼苗未付清的16600元货款已经在拆伙时付给了被告伊某,并约定由伊某负责支付给原告,其他合伙人无支付的义务。

为什么他们之间内部的约定,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呢,其实是内外债务不能混淆,他们这点不懂得。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即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完全履行货款的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余欠货款。

所以这笔债务也是他们需要偿还的,并不是转交给其中一个人,他们其他人就没有责任了。四被告拆伙时约定由被告伊某领取鱼苗款并负责支付给原告邱某是合伙人内部行为,不能据此对抗外部债权人,只要对外的合伙债务没有履行完毕,全体合伙人均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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